近日,河南永城法院酂城法庭接待了一位特殊的“客人”:“我結婚后,每月工資全部交給老婆,和朋友到餐館聚餐吃個燴面我也沒錢,同事笑話我‘妻管炎’,感覺很丟面子,想來咨詢一下……”“客人”如是說,酂城法庭庭長趙先俊細心為他釋法析理。
趙先俊說,《民法典》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夫妻一方沒有義務將收入全部交由對方管理,但如果是自愿,法律也不限制。
遇到這樣的問題,夫妻雙方應該在平等互愛的基礎上溝通交流,把問題及時說出來,爭取對方的體諒和理解,防止矛盾堆積影響夫妻感情。
《民法典》同時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官說法?
“老公的工資”屬于什么性質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且是共同共有。
什么是平等的處理權?
平等處理權是指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并不根據夫妻雙方經濟收入的多少來確定其享有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多少。
所以說,在一定程度上來講,老婆讓老公上交工資是有依據的,她也有處分的權利,你交或者不交都是一樣。
如何操作可避免“工資上交”?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這一條就是我們平時常說的“財產協議”可以婚前、也可婚后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屬于AA制。
“私房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民法典》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及另有約定以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產是指夫或妻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即與個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財產以及為個人職業或生活所需,不宜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私房錢”是夫妻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積攢下來的財物,性質上不屬于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產,如果夫妻沒有就“私房錢”的歸屬進行約定或者存在約定不明的情況,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說,“私房錢”藏也沒用錢,你老婆還是有份的。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