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宜陽縣法院審理的一起因“差評”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引起關注。買家給“差評”卻被賣家索賠,到底咋回事?今天,記者帶你去看個究竟。
張某在一網上店鋪花30元網購一件童裝,簽收13天后發現衣服開襠。與店鋪溝通未果,遂以“衣服質量不好”為由給店鋪差評,后又兩次向網購平臺投訴該店鋪服務態度不好,并申請“退款不退貨”。
網購平臺退款后張某又投訴店鋪貨物質量不好,服務態度惡劣,店鋪以張某“惡意差評”造成經營損失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張某退還貨款并賠償店鋪損失1000元,并通過主流平臺公開道歉恢復店鋪信譽。
承辦法官陳艷梅了解案情后,得知店鋪主要是想通過訴訟“制止差評”。張某給“差評”的癥結是“討說法、爭口氣”,雙方之間不存在解不開的“疙瘩”。
經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張某自愿支付貨款30元并當庭履行,店鋪自愿放棄其它訴訟請求,雙方握手言和。
作為消費者在網絡平臺對商家的產品、服務進行批評、評論是個人的正當權利,但應把握批評與侵權的界限,不能當作隨意發泄個人情緒的工具,注意客觀理性維權。
作為經營者應盡量完善產品質量提升服務水平,自覺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對消費者的批評和評論要有一定的容忍度,不能苛求每一個買家都給予好評。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