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營業廳辦張“新手機號”,你絕對想不到“新號”不新,已被注冊過多個APP,這是怎么回事呢?今天,記者獲悉,許昌市魏都區法院審理的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也許能告訴你答案。
利用工作之便,群伙同他人“拉新”牟利
從2020年11月開始,徐某利用自己在通訊營業廳工作之便,在給顧客開卡時,在顧客不知情情況下,將顧客新辦手機號和驗證碼信息發送到多個“拉新”微信群,用于注冊各平臺APP賬號,以此賺取“傭金”。后徐某建立多個微信群伙同他人“拉新”牟利,截至案發,徐某共非法牟利1.5萬余元。
判決: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1年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788元,退繳違法所得。
提醒:保管好個人信息,不給別人可乘之機
近年來,圍繞個人信息的非法采集、使用、買賣已經形成灰黑產業鏈,對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我們個人絕不能心存僥幸,大家一定要強化自身的防范意識和保密意識,妥善保管個人信息,不在社交平臺上隨意透露,以防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同樣,也絕不能任意收集、使用、販賣公民個人信息,以身試法將公民個人信息當作牟利工具,為威脅公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提供可乘之機。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