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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高空作業者,升降梯突然折斷,誰之責?

          2022-11-29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高空作業離不開梯子和升降設備,可萬一發生意外,該由誰來擔責?今天,記者獲悉,河南郟縣法院已審理的該起產品責任糾紛案引發關注,生命安全無小事,案例也給我們提了個醒。

          案情:升降梯高空作業出意外,銷售和生產廠家成被告

          張某花300元從王某門店購買一架五米鋁合金升降梯,用于所屬公司安裝作業,該梯系廠家趙某生產。不料張某作業時,升降梯突然變形、折斷,導致其從升降梯上摔下,當場死亡。張某被認定為工傷,并獲得公司百萬元賠償。后張某家人以生產和銷售不合格產品為由,將王某和趙某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06萬元。

          王某辯稱,自己賣該品牌梯子已10多年,均系原廠進貨、原裝出售,合格證、說明書等一應俱全,不存在賣不合格產品,銷售過程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趙某辯稱,自己生產的梯子質量過硬,從來沒有出過事。根據現場照片看,梯子使用過程中變形、折斷,系張某違規操作所致,另張某作為專業從業人員,高空作業不進行安全檢查,不戴安全帽亦無人扶梯,自己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張某已獲工傷賠償,不應重復賠償。

          判決:產品質量有缺陷,廠家擔責六成

          法院審理認為,委托鑒定機構專業鑒定,該升降梯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確系存在質量缺陷。結合證人證言、照片實物等證據,可證實張某系因梯子突然彎曲、折斷,導致失控墜亡,故張某死亡與梯子的質量缺陷,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同時,張某作為專業從業人員在明知安全操作規范的情況下,不佩戴安全帽,下梯時亦無人扶梯,對自身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

          關于張某獲工傷賠償后,能否獲得雙重賠償的問題,《民法典》第120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張某死亡系產品質量缺陷造成應由產品的生產者趙某承擔賠償責任。

          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張某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其親屬就產品質量缺陷造成張某死亡,要求問題產品相關方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得到支持。

          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及張某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張某自擔損失的40%,趙某承擔60%。判決趙某賠償各項損失63.6萬元。

          提醒:升降梯生產者,應從源頭杜絕事故隱患,嚴把生產質量標準

          質量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對于生產者,應嚴把生產質量標準,從源頭杜絕事故隱患。作為消費者,應注意擦亮眼睛購買有安全保障的正規產品。

          對于高危從業人員,應自覺增強安全意識,加強安全防護,嚴守操作規范,防止意外發生。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


          分享到: 編輯:李怡萍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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