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餐廳就餐,不慎滑倒受傷。醫院餐廳該不該為傷者埋單?今天,記者從金水區法院獲悉,該案已有最新進展:一審判決餐廳賠償傷者醫療費等各項損失3.9萬余元。
老周在鄭州某醫院餐廳就餐時,因地面撒有稀飯,餐廳工作人員用紙板蓋住,老周踩到后滑倒受傷并住院治療。餐廳僅支付部分治療費后,就不管不問了,老周多次找餐廳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就將餐廳訴至金水區法院。經司法鑒定,老周損傷程度達不到傷殘評定標準,護理期及營養期均建議為60日。
老周認為餐廳疏于管理,沒有及時清理地面,反將撒有稀飯的地面用紙板蓋住,造成其滑倒骨折,訴請餐廳支付其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5.6萬余元。
餐廳則認為,其在餐廳門口及室內多個地方放有明顯的“小心地滑”警示牌,已盡到一個經營者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老周住院治療后,餐廳已墊付部分醫療費,而老周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未盡到對其行為的謹慎注意義務,即便是餐廳要承擔一定責任,也頂多為次要責任,老周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餐廳賠償老周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3.9萬余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在此提醒,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被告作為醫院餐廳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明白在醫院餐廳就餐的顧客多為老、弱等需要幫扶的特殊群體,但是在地面撒有稀飯的情況下未及時對地面進行保潔清理,亦未針對性地設置提示標語,而是用紙板進行遮擋,其錯誤的處理方式系引發本次意外事件的根本原因。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認定被告承擔全部責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云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