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聲中一歲除,放鞭炮增喜添樂的同時,也潛存安全隱患。特別是小伙伴買鞭炮一塊放被炸傷,該不該賠償?今天,來看河南上蔡縣法院審理的一起因放鞭炮被炸傷而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
10歲的小李用壓歲錢買了鞭炮與其他三個小伙伴一起放,燃放過程中,小李不慎被鞭炮炸傷左眼,因害怕家長訓斥未及時告知家人。
半個月后,傷情惡化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等費用24萬元,經鑒定已構成八級傷殘,后小李父母與其他三玩伴家人,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當其人身受到傷害時,有權請求賠償。小李與其他三玩伴共同實施燃放鞭炮的危險行為,四人均不認可是自己原因,導致小李受傷的且無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具體侵權人應當由共同實施危險行為的四人共同承擔責任。小李自身參與燃放鞭炮的危險行為且為鞭炮的實際提供者,并在受傷后未及時告知家人受傷原因錯失及時有效的救治,對其傷勢惡化有一定影響。
結合查明情況,法院酌定小李自擔70%的責任,其余三玩伴各承擔10%的責任,因四人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均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依照《民法典》規定判決三被告監護人各賠償2.4萬元。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