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6日,吳某將私家車停在小區樓下,誰料樓上水泥塊脫落,將車輛前引擎蓋砸壞,造成車輛損壞。那么,車損該找誰來賠?今天,洛寧縣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例給你支個招。
事故發生后,吳某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對事故現場進行了查勘,經定損、修理后,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損失險限額內支付維修費用1.13萬元。
2022年6月21日,吳某向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書,授權保險公司向責任方追償,保險公司遂向河南省洛寧縣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支付其墊付的車輛損失1.13萬元。
物業公司辯稱,我們管理和維修養護義務是有范圍、有尺度的,墻體損壞等建筑質量問題,不屬于物業管理范圍。再說我們已通過設置警示牌和板報櫥窗,告知所有業主車輛,一律停在地下車庫,不得停放在小區路面上。否則,出現任何問題,物業公司概不負責,依法追償。
洛寧縣法院審理認為,脫落的水泥塊,應視為外墻的組成部分屬小區共有部分,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公司,對小區共有部分,有審慎管理義務,有義務及時排查發現問題,提醒業主防范人身財產安全,亦有權動用大修基金修補外墻,消除安全隱患。本案中,物業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采取了有效措施防范損害的發生,亦不能證明其不存在過錯,應依法對吳某造成的車損承擔賠償責任。
因吳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已支付車輛損失費1.13萬元。取得對該起事故相關責任人的追償權。故對保險公司要求物業公司支付其墊付的車輛損失1.13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如存在其他責任人,可依法進行追償。
依照《民法典》第1184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等規定,判決物業公司支付保險公司墊付款1.13萬元。
說法:
洛寧縣法院立案庭庭長金利兵提醒,《民法典》規定,物業公司對樓房建筑公共部位負有管理責任,如不能證明其盡到管理義務,應對樓房建筑公共部位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物業公司一定要落實主體責任,針對樓外墻皮與居民室外擺放的花盆、鳥籠進行定期巡查,對于冬季樓頂的“冰溜子”等重點檢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財產損失。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