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開好風景,鍛煉休閑正當時。晚飯后張某到廣場散步,走著走著,突然被廣場石柱上纏繞的兩排鐵絲絆倒摔骨折,他該找誰來賠償損失?今天,記者獲悉,河南高院發布了該起案例審判結果。
被鐵絲絆倒左胳膊摔骨折
起訴書顯示,張某被鐵絲絆倒造成左胳膊骨折,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護理費共6753元,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張某將廣場管理公司和所屬物業公司一并訴至漯河市源匯區法院。
廣場管理公司辯稱,作為商業管理一方,主要是代表業主對商業經營進行服務,案涉區域實際管理人為物業公司,對纏繞鐵絲的行為,我們既不知情也無管理權,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事發地人流量大,僅發生原告受傷個例現象,足以說明原告沒有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
物業公司擔責70%,自擔30%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摔傷的廣場區域由管理公司管理,管理公司就此區域與物業公司簽訂有物業管理協議,協議約定物業公司在相關公共區域,不得有違章搭建等行為,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物業公司負責賠償。還查明,廣場石柱之間纏繞的鐵絲系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安裝。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違規在公共區域的石柱間纏繞鐵絲,致使原告張某絆倒摔傷。鐵絲在晚間燈光下不易辨認,物業公司應當預見到鐵絲有可能絆倒行人或車輛,但其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志,存有明顯過錯物業公司應負主要責任承擔70%賠償責任。
原告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走路時不注意觀察造成自身損害,應負次要責任,自擔30%責任。
對于原告認為管理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問題,法院認為管理公司就此區域和物業公司簽有物業管理協議,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管理公司和物業公司對外承擔連帶責任且本案本質是侵權糾紛,應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管理公司不是侵權人,在協議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判決物業公司向張某支付賠償款4727元,雙方均服判息訴。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