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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小區門口撿到手機拒絕歸還,爭執時血壓升高緊急送醫,醫藥費誰來賠?

          2023-04-15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戴大媽小區門口撿到一部手機,手機機主和其同學隨后前來索要手機,雙方發生爭執,戴大媽血壓升高身體不適被緊急送醫。戴大媽隨后起訴機主和其同學索要醫藥費等5000元賠償。4月14日,記者從中原區法院獲悉,此案已有最新進展。

          案情回顧:

          索要手機不存在違法行為也沒有主觀過錯,大媽敗訴

          法庭庭審顯示,雙方發生爭執后,戴大媽身體不適,她的丈夫隨后撥打110,警察到后聯系120先把她送往醫院進行搶救。戴大媽訴稱,在搶救之后,她從醫院拿藥回家繼續治療,她認為手機機主小周及同學二被告的行為引發了她的病情加重,因此,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小周手機丟失后經過查詢監控發現小周的手機被原告戴大媽撿到,二被告向戴大媽索要手機遭拒絕,后二被告通過民警現場處理的方式取回手機,原、被告之間沒有發生語言和肢體沖突,原告起訴要求二被告承擔侵權責任需要證明存在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四個要件。

          經過庭審查明,二被告不存在違法行為也沒有主觀過錯,原告就醫所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和二被告沒有因果關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戴大媽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公序良俗與法律應當同時維護

          河南振豫律師事務所習定法、孫振魁說,本案源于一起遺失物糾紛。《民法典》第312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第314條又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這就明確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失主有追回的權利,拾得人有返還的義務。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在民事審判中,人民法院對于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基本內容、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認定無效。

          這就表明,該起案件無論是根據法律規定還是根據公序良俗,失主都有權追回手機。

          至于拾得人以自己犯高血壓病為由請求失主賠償,法院給出了權威的說法:失主追討行為正當,拾得人的高血壓與失主的行為沒有任何直接因果關系。這樣的判決,既有力地維護了公序良俗,又從法律的角度講清了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一堂很好的法律宣傳課。

          法官說法:

          維權不能只憑意氣用事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四者缺一不可,戴大媽以對方追回遺失物時雙方發生爭執導致血壓升高身體不適為由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但經過法庭查明二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也沒有主觀過錯因此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生活中風險和損害無處不在,法律無法給所有損害提供救濟,在損害發生后,如果沒有法定理由,利益受損者不能隨意要求他人承擔責任。法律在保障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的同時也要保護每個人不被任意追究責任。這是法律的秩序價值,也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保障,為社會關系提供依循的界限和規則,使社會可以穩定、持續發展,因此維權也要依法不能只憑意氣用事。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分享到: 編輯:李怡萍 統籌:朱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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