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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體車庫停個車,剛下車門變形了,誰來賠?

          2023-09-26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今年4月3日,萬某駕車回到小區后將車停在由物業公司負責經營管理的立體車庫車位上,正當萬某打開車門準備下車時,同在車庫準備停車的李某因未察覺到萬某車輛的情況,刷卡啟動了車位升降裝置,致使萬某的車門被卡并嚴重受損。萬某報警,李某及物業公司對事情經過無異議,但均不愿承擔賠償責任。萬某無奈,將李某和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結果如何?今天一起去了解一下。

          法庭上,李某辯稱,物業公司系立體車庫的管理者,并提供有償服務,對立體車庫負有安全保障和維護義務,應當保障立體車庫的安全保障功能能夠自行啟動。萬某車輛在自己后方屬于視野盲區,因此該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萬某和李某均未按操作流程停車,對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事故發生時,物業公司人員曾試圖制止李某,但沒有成功。已經盡到管理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172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李某進入立體車庫停車時,未觀察四周,也未確定車位是否有人停取車輛,直接刷卡停車,其貿然操作停車設備,致使車輛受損,應認定其為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物業公司作為立體車庫管理者并提供有償服務,負有保障設備安全運行與檢查的義務,在案涉停車設備不具備國家強制規定的運轉限制裝置的情形下,物業公司亦未對設備進行安全確認和管理,對事故的發生亦有責任。酌定李某和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分別為60%和40%,雙方服判息訴。

          說法:立體車庫管理和操作安全是第一步

          洛陽市西工區法院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劉英表示,機械式立體車庫智能化停車服務,在緩解城市停車壓力的同時,也暴露出相關安全隱患問題。車主在停車時,一定要注意觀察周圍的環境和車位上下是否通暢安全,及時排除障礙物。物業公司應安排經過培訓的工作人員專人操作,同時加強立體車庫的日常運行管理和維修保養,杜絕安全事故的再次發生。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葉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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