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公司的收費行為,張某抖音網絡平臺發布帶有貶損性語言的視頻,點擊量近千次,被公司告至法院,要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今天,省高院發布的這起名譽權糾紛案引起關注。
張某與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2013年1月30日至2019年1月29日,張某以32萬元租用公司的一輛客車經營。
合同到期續租時,因收費問題發生糾紛,張某在抖音實名發布帶有貶損公司語言的視頻,點擊量近千次,公司以名譽受損為由訴至法院
要求張某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一審后案件上訴到周口中院。
周口中院審理認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享受言論自由表達自我觀點的同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矛盾,應采取合法方式來解決。而張某在抖音發布視頻,以帶有貶損性的語言主觀評價公司損害了公司的聲譽,明顯不當。
依據《民法典》第1024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等規定,判決張某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公開向公司賠禮道歉。
主審法官介紹,利用信息網絡媒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非常普遍,捏造事實惡意誹謗他人,輕者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如誹謗信息被瀏覽五千次以上或轉發達五百次以上或造成相關人員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若利用社會敏感熱點案(事)件炮制謠言、誤導民眾,造成社會秩序混亂或群體性事件,也將構成尋釁滋事罪。
主審法官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貪圖一時口舌之快,或惡意炒作吸引流量發泄不滿煽動網民情緒,很可能會稀里糊涂鋃鐺入獄,鐵窗之淚追悔莫及。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