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務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印制“熊大”“熊二”等動漫形象。今天,鄭州航空港區法院法官提醒說,“熊大”“熊二”等動漫形象雖然深入人心,但知名動漫形象使用需謹慎,未經許可擅作商用可能被判侵權。
華強方特(深圳)動漫有限公司訴稱,某印務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在生產的小楷本封面上,印制“熊大”“熊二”等動漫形象,并流入市場多個超市對外銷售,侵犯了其對“熊大”“熊二”等動漫形象,美術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要求該印務公司、公司股東及售賣超市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鄭州航空港區法院審理認為,華強方特(深圳)動漫有限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記證書能夠證明,其系案涉“熊大”“熊二”等動漫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某印務公司未經其許可,以盈利為目的,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上述美術作品形象構成侵權。印務公司唯一股東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應對印務公司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售賣超市售賣案涉商品,同樣構成侵權。
鄭州航空港區法院判決,某印務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案涉侵權商品并賠償華強方特(深圳)動漫有限公司各項經濟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印務公司唯一股東就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售賣超市立即停止銷售案涉侵權商品。
法官說法:
“熊大”“熊二”等動漫形象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生產者、銷售者如需在商品上使用,必須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特別是作為終端銷售者的商超,一定要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規范進貨渠道,注意甄別所進貨物是否存在侵權可能,防止侵權行為發生。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王惠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