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電子商業匯票憑借其流轉效率高、結算便捷等優勢,受到了不少企業的青睞,然而在實際交易中,付款人出于種種原因拒付的情形也時有發生,由此引發的糾紛也不少。那么一旦電子商業匯票兌付時遭拒,持票人該如何維權?3月21日,惠濟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電子商業匯票兌付遭拒引發的票據追索權糾紛,判令付款人足額支付票面款項。
2020年10月,某創公司與某建公司簽訂合同一份,約定由某建公司承包某創公司發包的一處辦公樓裝修工程。2021年1月工程完工后,雙方進行了結算,某創公司向某建公司出具了一張可轉讓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票據金額為30萬元,票到期日為2022年1月31日。隨后,某建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了某成公司。匯票到期后,某成公司提示付款,但遭到拒絕,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建公司與某成公司連帶支付欠款30萬元及利息。
對此,某建公司辯稱,某成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規定向某創公司發出拒付追索通知,因出票人拒付產生的利息等相關損失不應由該公司承擔。
某創公司則表示,某成公司未舉證取得涉案匯票所基于的法律關系,應該承擔不利責任,法院應依法駁回某成公司的訴訟請求。
考慮到原被告雙方均為企業,為有效減輕訴累、更高效化解糾紛,承辦法官多次聯系當事人了解情況,積極引導雙方進行調解,但由于分歧過大未能成功,遂依法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某成公司與某建公司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涉案電子商業承兌匯系某成公司合法取得,且案涉電子商業承兌匯票記載事項符合法律規定、背書連續,反映的票據關系明確。某成公司通過背書轉讓的方式取得案涉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成為最后合法持票人,其票據權利應受法律保護。某創公司作為出票人,應支付某成公司30萬元及利息;某建公司作為背書人,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某創公司關于某成公司不能證明合法取得涉案票據、未舉證其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及未出示相關拒付證明材料等抗辯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某建公司辯稱某成公司未向其發出追索通知,其不應承擔逾期兌付產生的利息。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某成公司未在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亦不影響其行使追索權,且現并無證據證明某建公司因某成公司的延期通知行為遭受損失,故某建公司主張不承擔逾期兌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據,對其該項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某創公司向某成公司支付票據款項30萬元,并以30萬元為本金支付利息;某建公司對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商業匯票遭拒付,該怎么辦?
法官提醒廣大企業,要注意提升風險防范意識,謹慎選擇匯票方式交易,如確需采取此種方式,首先要確保匯票書寫規范、要素齊全、出票日期填寫清晰、數字正確、大小寫金額字跡清晰、規范、一致,不進行模糊書寫、涂改,背書應連續;同時要注意誠信經營,依法履行合同。一旦票據被拒付,可因不同的拒付理由主張不同的權利:如系逾期支付或票面瑕疵,可以向銀行主張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如承兌人賬戶空頭,可以向出票人主張票據付款請求權,或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債務人主張追索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追索權需要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為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為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如未在上述期限內行使追索權,則會喪失票據權利,但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付款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持票人在被拒絕承兌或到期被拒絕付款時,要注意在規定的時間內行使追索權,最大限度避免自身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馬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