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訴前鑒定新模式,成功促成雙方當事人在訴前達成一致調解意見,雙方握手言和。今天,記者獲悉,鄭州市管城區法院近日化解的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獲得雙方的認可。
原告張某與被告孫某、保險公司等因交通事故發生糾紛。張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經過醫院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對張某的傷情存在異議,雙方當事人分歧較大,賠償事宜遲遲沒有解決。原告將孫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各項費用共計2萬余元,并提出訴前鑒定申請,對傷殘等級及出院后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
立案庭認為該案符合訴前鑒定條件,遂移交司法鑒定團隊,進行訴前司法鑒定。司法鑒定團隊收到該案后,積極聯系原、被告,了解到糾紛分歧在于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存在其他基礎性疾病,醫療費用偏高。司法鑒定團隊從專業角度出發,向原告釋明,根據以往經驗,其構成傷殘可能性不大,告知其“三期”的大致期限;向保險公司講述以往的司法判例對于醫療費和“三期”的認定。在司法鑒定團隊、調解團隊的不懈努力下,原告表示不再進行鑒定,并與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
司法鑒定意見是人民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據,管城法院堅持把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將司法鑒定由“訴中”提前至“訴前”,在訴訟前對雙方爭議事實或證據進行訴前鑒定,為訴前調解注入“技術”元素,讓當事人通過訴前鑒定對自身的訴求進行合理預判,下一步,管城法院將持續推進訴前鑒定和訴前調解各環節的銜接,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訴前調解+訴前鑒定”模式,解決矛盾糾紛,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實現高質量高效率的定分止爭,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趙書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