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價回收高檔白酒酒瓶”,時常見人打著類似廣告騎車穿街走巷收購名酒包裝材料。殊不知,此類買賣可能涉及違法犯罪,今天 ,記者獲悉,河南省遂平縣法院審理的一起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案可給咱提了個醒。
2019年以來,張某和李某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民房作為倉庫,在沒有取得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將回收的茅臺、五糧液等名酒包裝材料進行加工整理、配套組裝,先后賣給他人。公安機關現場查扣注冊商標標識17448件,被公訴機關以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刑法》第215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張某和李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制造兩種以上的注冊商標標識共17448件,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且符合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屬于刑法第215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的行為均積極主動,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悔罪態度,均判處張某和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商標標識,是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標載體是獨立于被標志商品上的商標物質表現形式。如酒類商品上的瓶貼、自行車上的標牌、服裝上的織帶等。此案中,組裝銷售帶有注冊商標的空舊酒瓶、包裝物成為可供再次使用的酒類商品包裝,屬于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的行為。
注冊商標標識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否則,必將受到法律懲處。法官建議,廣大消費者對用過的名酒酒瓶、包裝箱進行銷毀處理,以防制假販假者鉆空子。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