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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無接觸”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嚇人”大貨車該不該賠償?

          2023-08-15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一起交通事故,沒有發生“碰撞”,該不該對傷者負責,并進行賠償?近日許昌市法院二審審結的一起“無接觸”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結果如何?今天,記者帶你一去看看案發過程,聽聽法官說法。

          案情:騎車路遇大貨車,摔倒受傷致死

          2022年5月3日10時30分許,周某駕駛重型貨車經過一路段時對同向騎行自行車的馮某構成威脅后馮某摔倒受傷,周某并未察覺,駕車離開。馮某被送醫治療101天后,因治療無效死亡,花費醫藥費17.8萬元。后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顯示“經鑒定兩車車體外觀未檢見明顯新鮮相對應的接觸痕跡,無法客觀判斷兩車事發時是否接觸”經專業機構鑒定“馮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骨骨折重度顱腦損傷后,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后馮某家屬將周某及其車輛投保公司訴至許昌市建安區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94萬元。

          判決:大貨車承擔60%賠償責任

          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本案中,周某駕駛機動車與馮某騎行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雖然鑒定兩車之間無明顯新鮮相對應的接觸痕跡,但綜合考慮目擊證人證言公安機關詢問筆錄、鑒定結果可以認定周某駕駛的重型貨車,對馮某騎行的自行車造成威脅,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馮某的損害與周某的駕駛行為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周某和馮某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周某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責任問題,法院認定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88.3萬元,鑒于周某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B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險,故應由A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及范圍內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和范圍的損失由B保險公司承擔。依據《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判決A公司賠償馮某家屬19.8萬元,B公司賠償馮某家屬41.1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說法:“碰撞”并非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沒碰撞不等于無責任,“碰撞”并非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并對此存在過錯,即使雙方未發生“接觸”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無接觸痕跡”交通事故也屬于保險理賠范疇,保險公司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通訊員 葉俊健

          分享到: 編輯:朱琳 統籌:鄧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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