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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買了大病險住院遭“爽約”,法院判了

          2023-05-10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申某買了份重大疾病保險等,后來身體不適住院卻遭“拒賠”,保險公司給出的原因是申某投保前疾病未如實告知。今天,記者從新密市法院獲悉,該案已有最新進展。

          2017年12月,申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包含重大疾病保險、生命附加意外門急診醫療保險、生命附加住院每日補貼醫療保險、生命附加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等。2019年6月,申某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檢查,后住院治療13天,花費醫療費約8000余元,其中醫保統籌支付約6000余元。

          出院后,申某向保險公司要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告知申某:“由于您存在投保前疾病未如實告知,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我司根據保險法及合同條款約定,自2019年9月開始解除合同并不予退還保險費”,并以投保前疾病未如實告知為由不承擔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申某將該保險公司訴至新密市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當依約全面履行義務。被告以“在投保時原告未履行投保前患病住院治療的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拒付理賠款。法院認為,被告應當證明其就該事項向投保人詢問而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根據被告在庭審中陳述,因業務員已離職其無法核實投保單中的詢問事項是否對原告進行逐一詢問。原告亦稱被告未就投保單中的詢問事項向其全部詢問,且投保單是由被告業務員操作的。

          依據相關法條規定,被告對詢問的范圍和內容負舉證責任,現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就是否曾患病一具體事項詢問了被保險人。因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不得解除合同,應繼續履行與原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并向原告申某支付保險理賠款3000余元。

          說法:這些保單不能隨便“爽約”

          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馬營慧?李金蔚


          分享到: 編輯:李怡萍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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