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裝修,滿懷希冀待開業,孰料裝修工中途“變卦”要求加價,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今天,一起來看看河南省輝縣市法院審理的一起裝修合同糾紛案。
案情:裝修半路要求加價撂挑子
郭某裝修商鋪與張某達成口頭協議,裝修總價款為11.6萬元。裝修過程中,郭某提出變更裝修材料,張某要求增加總價款,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全部完工驗收時間,并變更總價款為12.6萬元,協議簽訂次日,張某以虧本為由要求郭某再增加工程款,郭某不同意,張某拒絕履行協議,商鋪亦未能如期開業。2022年11月15日,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返還已付工程款及賠償損失共6萬元。
今年3月,承辦法官駱幸琪與當事人溝通,得知郭某和張某系經熟人介紹簽訂合同,鄉里鄉親、低頭不見抬頭見,案件好判、友情難了,最優選擇是協商調解,實質化解糾紛。
駱幸琪隨后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立足實際情況和雙方需求,逐漸打開郭某和張某的心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解除所簽協議,張某向郭某支付違約金1萬元,雙方握手言和。
說法:《協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辦案法官駱幸琪表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案中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張某在《協議》簽訂后,以價格不合適為由拒絕繼續施工,已經構成違約,郭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張某承擔違約責任。在社會事務和人際交往中,每個人都應誠實守信、踐諾守約。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