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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執行和解”不兌現怎么辦?別擔心,法院替你“出手”

          2023-06-20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執行和解”本是實現申請執行人利益、保證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雙贏”良策,然而有些被執行人卻將此當作逃避、拖延執行的“避風港”。遇到這種被執行人該怎么辦呢?別擔心,今天一起來看法院會如何“出手”!

          李先生與栗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栗某償還李先生欠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栗某未主動履行還款義務,李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在法律的威懾下,被執行人栗某主動履行3萬余元,針對剩余欠款65340元,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將栗某名下轎車作價5萬元抵給申請執行人李先生,剩余15340元于2022年5月底前償還完畢。案件依法終結執行。然而,約定的期限到期后,栗某并沒有如約履行,反而直接玩起“失蹤”。這讓李先生心里犯起了嘀咕,不知道法院還管不管這事。

          為此,李先生再次來到法院,“我們在之前的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案件已經終結執行,但被執行人沒有按協議履行,現在我該怎么辦?”

          “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在執行員的釋法講解下,李先生依程序向法院遞交了恢復執行申請。

          恢復執行后,執行員張力元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栗某名下的財產再次進行查詢,發現栗某名下銀行賬戶有一筆拆遷過渡費足夠履行,法院依法扣劃執行款15550元,并發放給申請執行人李先生。至此,案件圓滿執結。

          說法:“執行和解”不是拖延執行的手段

          執行和解是指在案件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互諒互讓、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內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結束本次強制執行程序的制度。

          “執行和解”不是拖延執行的手段,如果義務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可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恢復執行后,法院仍可采取正常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司法拘留;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誠信社會需要大家共同維護,因此,提醒各位被執行人守信才是正道。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


          分享到: 編輯:李怡萍 統籌:鄧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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