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犯渾了,感謝韓法官的調解……”3月6日,簽署調解協議后,新鄭市王某對法官韓冰誠懇地說。
王某與前妻林某于2012年1月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婚后兩人育有兩女。2022年9月,兩人因性格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兩個女兒撫養權歸王某所有,撫養費由王某獨自承擔,離婚協議中未提及財產分配。王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就雙方的共同房產及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新鄭市法院龍湖法庭法官韓冰承辦該案后,與雙方當事人進行電話溝通,了解到房子目前為被告林某據有,且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也由林某占有。
韓冰在調解伊始,王某怒斥林某離婚僅一個月便再婚,指責林某霸占房產和錢財,不給兩個女兒撫養費,并堅持自己獨自扶養兩個女兒,房產和16萬元存款理應都判給自己。林某辯稱是因為王某動手打了自己才提出離婚,離婚后王某多次騷擾,自己是遠嫁,無依無靠,這才迅速相親再婚,而王某家中有拆遷所得的兩套房子,這套商品房是婚后買的,房產證上是自己的名字,應歸自己所有,結婚后自己照顧孩子和王某沒有收入,16萬元存款也應歸自己所有。
調解過程中,林某同意把房子給王某和兩個女兒,16萬元存款也愿意給王某6萬元,作為給女兒的撫養費。然而王某堅持16萬元存款必須平分。韓冰又勸解王某:“你們都結婚10來年,又有倆女兒,,離婚前那些年為了照顧孩子也沒收入,不能把曾經的妻子逼到絕處。”
經過耐心調解,王某短暫思考后同意林某向其支付6萬元,房子歸王某所有,林某于3月31日前將房屋過戶至王某名下。雙方就財產問題達成一致。
離婚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關系,韓冰表示,采用柔性調解解決離婚糾紛,不僅能夠保護各方當事人,更能最大限度彰顯婚姻的本質。采用非對抗性的調解方式,有利于緩解離婚雙方相互對立和沖突,減少對子女造成的傷害,更好地面對未來的生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左世友 趙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