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一些用人單位因法律意識淡薄或是為規避法律責任,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納社保,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該怎么辦?今天,一起來看看鄭州市管城區法院調解的這起勞動爭議案件。
原告袁某于2022年9月入職,在被告鄭州某公司擔任運營經理,于今年3月17日離職。原告袁某在職期間,被告鄭州某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亦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袁某將該公司起訴至管城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居家工資差額等款項。
被告鄭州某公司辯稱事實屬實,但認為原告袁某的訴請過高。
管城法院民二庭庭長徐苗苗接收案件后,調查核實了考勤記錄表等相關證據,詳細了解了基本案情。鑒于案件事實清楚,為及時化解糾紛,法官第一時間聯系各方當事人詢問意見、組織調解。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從法理角度與被告鄭州某公司進行溝通,向其講解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簽訂的法律規定,并就未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要承擔的不利后果進行了釋明。經過法官耐心細致地調解,被告鄭州某公司意識到其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未為員工繳納社保系不規范的用工行為,最后同意支付袁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居家工資差額等共計42000元,并當庭向原告袁某履行完畢。至此該案圓滿結案,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說法: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涉案公司未與袁某簽訂勞動合同,不為袁某繳納社保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損害了袁某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李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