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單”“刷流量”月入過萬!網絡上常看到這樣的“廣告”,有人信以為真,結果收入并不理想,走上法庭。面對這樣的官司,法官會怎么判?今天,一起來看登封市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
丁某與高某為同小區業主,2022年11月,丁某多次在小區業主微信群發布廣告,招募抖音跟播代理,稱月收益可達1萬+,且免費教學。高某看到廣告后與丁某取得聯系,了解到“抖音跟播”實際是為指定的直播間“刷人氣”制造虛假流量。高某為了獲取高額收益,按照丁某要求支付加盟技術費,并購買25部手機和相關設備,共計花費3萬余元。隨后,高某每天通過抖音APP關注丁某指定的直播間,觀看直播并參與主播互動,但收益卻不理想。后高某以收入未達預期為由,訴至鄭州登封市法院,要求丁某退款,并解除買賣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高某與丁某均承認,案涉網絡項目實際為購買手機后,為特定直播間營造虛假流量獲益。高某的點贊、評論等行為并非基于該直播間產品的質優價廉或者主播的優秀而自愿產生的點贊和評論。這種行為一方面會破壞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場競爭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會欺騙、誤導網絡用戶選擇與其預期不相符的網絡產品,侵害廣大不特定網絡用戶的利益。因此,雙方之間的交易系為了牟取不當利益,違反商業道德底線、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
高某與丁某為了獲得不當利益,制造虛假流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雙方均有過錯,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說法:利用虛假流量賺取高額收益損人不利己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從事“刷單”“刷流量”“水軍”等,影響網絡用戶真實選擇的行業,擾亂公平有序的網絡營商環境,不符合誠信公平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妄圖利用營造虛假流量的行為賺取高額收益,損人不利己,只會得不償失。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葉俊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