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家茶臺放在樓梯口墻邊,兩個月后丟失,物業該不該負責?鄭州市民黃某因此告了物業,結果如何?今天,讓我們一起去探個究竟。
2022年8月10日,黃某計劃將家中的茶臺搬到位于某小區5樓的租房處,因茶臺尺寸過大無法進入電梯,遂將其放在1樓的樓梯口墻邊。誰知一放就是兩個月,期間小區物業張貼通知要求業主限期自行清理堆放在樓道的雜物,黃某對此并未理睬。直至2022年10月中旬,黃某偶然發現之前放置在樓梯口的茶臺不見了,多番找尋無果后,黃某想到物業關于清理雜物的通知,認定系物業搬走了茶臺,要求物業償還茶臺或賠償損失。雙方多次協商無果,黃某將物業公司訴至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
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審理認為,建筑物通道、樓梯拐角安全出口處等屬于業主共有部分,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作為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安全和暢通,禁止堆放物品,行為人不得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案中物業公司為維護小區正常生活秩序,消除消防安全隱患,保障業主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提前張貼通知及提示,要求限期自行清理堆放在公共走道及樓梯的雜物,逾期不清理的視為無主財物進行集中清理,其行為應屬于正當履職范圍,未侵犯小區業主的合法財產權益。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將茶臺放置在公共樓道內近兩個月,應當預見到可能丟失的風險,其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茶臺系物業公司搬走或清理,故其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因此,黃某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返還物品或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無充分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黃某訴請,雙方服判息訴。
說法:安全出口禁止堆放物品
《民法典》第286條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28條規定,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葉俊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