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可總有人心存僥幸、以身試法。今天,記者從滎陽市法院獲悉,被告人王某某因無證醉酒駕駛車輛被判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
2020年12月15日19時許,王某某酒后無證駕駛汽車在廟王路與中原路交叉口北500米處,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達醉駕標準,公訴機關以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某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
法官說法: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法官提醒,駕駛員在飲酒狀態下,對自己的行為認識比較模糊,自制能力下降,極易出現交通事故,給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埋下極大隱患,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更是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犯罪行為。因此,除了要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外,親友聚餐后也要相互提醒酒后找代駕,切勿因一時僥幸心理而觸犯刑律,闖下大禍。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