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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孩子玩蹦床摔傷,家長也要擔責?

          2023-10-26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8歲男孩小杰(化名)跟著母親劉女士來到游樂場跳蹦蹦床,跨越蹦面時不慎摔傷。這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家長要擔責嗎?今天,記者獲悉,鄭州中院已審理了該案。

          起訴狀中顯示,監控視頻可見,兩名以上兒童在同一蹦面情形,且多人在同一蹦面不停走、跳、跨越蹦面。當時,小杰母親劉女士和游樂場工作人員均不在現場。

          小杰受傷送醫后,經診斷,小杰左側肱骨髁上骨折,住院治療21天,支付醫療費用共計3萬余元。后因賠償問題,劉女士遂將蹦床經營者霍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6.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杰到霍某經營的蹦床玩耍,違反警示規定跨越蹦面受傷,且其監護人劉女士未在他身邊,小杰受傷時不滿8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監護人的母親,應履行其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未履行監護責職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作為蹦床經營者的霍某雖然在明顯位置張貼了警示牌,要求5歲以下兒童需要監護人看護下游玩,但當時小杰不滿8歲,要求他自行注意事項內容不符常理,且也未見工作人員告之提醒監護人注意事項內容。此外,對多人在同一蹦面玩耍且不停走、跳、跨越蹦面,經營者沒有進行有效管理和制止,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綜合考量事實原因及各方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確定小杰的監護人劉女士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劉女士承擔70%賠償責任;蹦床經營者霍某承擔30%賠償責任,賠償1.1萬余元。

          提醒:小孩玩蹦床,家長監護提示不可少

          法官提醒蹦蹦床作為一種大型兒童娛樂設施,其特點是不能和監護人(兒童家長)一起娛樂,而參與游玩的兒童大多數是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從安全的角度講,無論是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還是游樂場的經營者都應該對未成人的健康安全負責,充分考慮到游樂設施的特點,盡到合理的照顧及安全保障義務,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害發生。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付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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