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冰雪運動掀起熱潮,越來越多的人走進滑雪場,享受冰雪運動的樂趣,但也有滑雪摔倒或碰撞引發的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如果在滑雪的時候不慎受傷,應該找誰要賠償呢?今天,一起來看看鞏義市法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閆某通過網絡平臺購買了兩張滑雪票。在該雪場滑雪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后,經該滑雪場醫務處工作人員進行救治后返程。當天,閆某前往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粉碎性骨折、肘關節半脫位。閆某出院后,要求該滑雪場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7.7萬余元,協商無果,訴至鞏義市法院。
今年3月,經開庭審理,法院判決駁回閆某的訴訟請求。承辦法官馬一龍在判決生效后,引導閆某向保險公司理賠意外險,減輕其意外受傷的損失。
說法:索賠須證明滑雪場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其只有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并因此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下才承擔侵權責任。
閆某在滑雪過程中摔倒時下意識地伸手支撐保護自己是致使其自身骨折的直接原因,閆某對滑雪場存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以及該行為與其受傷結果之間存在原因力上的結合負有證明責任,但其均未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該滑雪場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滑雪時摔倒的風險增加或受傷的損害結果加重,故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滑雪場僅投保公眾責任險的方式應對經營過程中侵權責任賠償風險,未考慮為游客投保意外險,不利于其管理和服務水平的提高。法院對此提出專項司法建議,促進轄區旅游業的高質量發展。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夢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