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幼童在游樂場玩耍時被另一名幼童拉扯受傷,誰該為幼童受傷買單?7月3日下午,河南新鄭法院調結了一起幼童在游樂場彩球池中玩耍時受傷的案件。
今年2月17日,新鄭市八千鄉孫某帶著5歲兒子劉某在新鄭市新區某游樂場玩耍時被5歲張某推倒摔傷,劉某右側鎖骨骨折。孫某多次與張某母親李某、父親張某某及該游樂場法人金某協商賠償事宜,李某、張某某與金某互相推脫責任,賠償問題一直未解決。
孫某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張某和張某監護人李某、張某某及該游樂場法人金某告上法院,要求四被告支付劉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1000余元。
新鄭法院龍湖人民法庭副庭長韓冰承辦該案后,考慮到劉某與張某均為5歲幼童,出于保護幼童身心健康考慮,為避免給幼童造成童年心理陰影,達到定分止爭的效果,前期各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向,7月3日下午,韓冰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庭進行調解。
調解伊始,孫某認為張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因過失導致劉某受傷,張某某和李某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金某經營游樂場,孫某支付相應費用并得到其同意進入游樂場內玩耍,金某作為經營者應當對其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其并未盡到相關義務,因此,金某對劉某因受傷造成的損失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孫某認為張某某一家和金某互相推諉扯皮、不愿承擔責任,浪費了自己大量時間和精力,堅持張某某一家和金某必須支付劉某各項損失共計11000余元,承擔該案的訴訟費。張某某一家認為是劉某拉扯、推搡兒子在先,自己一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金某也表示是張某將劉某推倒在地,致使劉某受傷,與自己的游樂場無關,游樂場不該承擔賠償責任。
三方當事人爭執不下,調解一度陷入僵局。韓冰從幾方提交的證據入手,先對孫某進行調解。讓孫某觀看當時的現場監控錄像,通過錄像顯示,當時張某正在游樂場彩球池里正常玩耍,劉某先是一直拉扯張某,張某有明顯的掙脫離開的動作,但劉某仍追著張某拉扯,張某未掙脫劉某拉扯,推了劉某后導致劉某摔傷。當時孫某就在彩球池內,但其一直低頭看手機,并沒有注意到劉某拉扯張某,更沒有對劉某的相關行為進行制止,導致該案的發生。孫某看過監控視頻后,沉默片刻后點頭同意讓步,同意韓冰的調解。
韓冰對張某某夫妻進行勸解,劉某拉扯張某在先,劉某母親在旁未及時制止,沒有盡到監管職責,孫某有一定的責任,張某推倒劉某,導致劉某鎖骨骨折,也要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張某某夫妻經調解表示愿意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韓冰在對金某調解時告知,金某作為游樂場的經營者、管理者,對在游樂場內消費玩耍的兒童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該安排專門工作人員進行巡視安全隱患、引導兒童玩耍、及時制止兒童之間的矛盾糾紛。此次糾紛游樂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金某最后同意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經韓冰耐心調解,三方達成協議,金某賠償劉某經濟損失2700元,張某某一家賠償劉某經濟損失3000元,孫某承擔該案的訴訟費用,雙方當場履行了賠償義務。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左世友 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