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注意保存證據并及時依法維權。今天,來看一起鞏義市法院審結的案例,借給別人61萬元,手握抵押房產,卻讓錢財和房產都打了水漂。
2018年1月6日,老張因做生意需用資金,向朋友老陳借款61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約定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6日借款期間,老張以自己的一套房產作為抵押物,對該借款提供抵押擔保,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后來,老張和老陳長時間不聯系,且老陳從未向老張催要過欠款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張權利。
今年2月10日,老張向法院起訴要求老陳配合其辦理注銷抵押權登記手續,并返還房屋所有權證。老陳辯稱事實屬實,但是老張不還錢之前不會配合辦理抵押注銷。
法院審理認為,老張和老陳之間的借款行為發生在2018年1月6日,約定借款期間為一年。我國《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老陳未舉證證明借款的訴訟時效,存在中止或中斷等情形,故其債權的訴訟時效于借款期滿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6日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老陳未在其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現訴訟時效已經屆滿,故老張訴請老陳協助其辦理注銷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并向其返還上述房屋所有權證,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
說法:主張權利千萬要看清訴訟時效
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存在中止或中斷的情形。但最長一般不超過20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其就喪失了勝訴抗辯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老陳自述,《借款合同》到期后,其從未向老張催要過欠款,老張也未主動聯系其還錢,可以證實其主張債權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且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亦未行使抵押權,故法院對老陳的抗辯理由依法不予采信。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李會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