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孩子身患疾病,若撫養孩子的一方無力承擔,另一方又拒絕分擔醫療費,該怎么辦?今天,記者獲悉,滎陽市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跟隨母親生活的王某一遇到醫療困境,起訴父親負擔部分醫療費。法院能否支持?
今年2月,王某一母親與被告王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長子王某一跟隨母親生活,次子王某二由王某撫養,撫養費各自負擔。
3月,王某一被醫院診斷為矮小癥,花去醫療費1.7萬余元,在后續治療中,母親因經濟困難無力負擔醫療費及日常生活費用開支,原告多次向父親王某求助無果,將其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負擔部分醫療費。
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承擔醫療費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原告患病產生的醫療費屬于撫養費的范圍,應該由其父母共同承擔。雖然離婚協議中約定被告不付撫養費,但被告不能以此作為拒絕履行對原告撫養義務的理由,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部分醫藥費用的請求并無不當。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支持原告訴請,判決被告承擔原告醫療費的50%。
說法:撫養教育義務不隨夫妻關系的消除而消失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無條件的,它不隨夫妻關系的存續而存在、婚姻的消除而消失,它是父母無法拒絕的民事責任和義務。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