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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男子酒后溺亡,同飲者一定要擔責么?

          2023-11-15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三五好友,把酒言歡,曲終人散后,卻有人酒后溺亡,同飲者需要承擔責任么?似乎答案很多人都已經清楚了,但今天,記者獲悉,許昌市魏都區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卻有些不一般。

          2022年9月,李某晚上邀請同事、好友7人聚餐,期間吃飯喝酒,7人共飲白酒(53度500ml)約2瓶,當晚約8點多散席,幾人一起離開飯店。

          張某酒后準備騎電動車回家,同飲者王某見狀不放心,提出由他騎著張某電車陪同他一起回家。回家途中,張某讓王某停車買煙,王某買完后,回來發現等候的張某不見了,便立即電話聯系。

          電話錄音中,王某多次詢問張某所在位置,并提議開啟微信共享位置尋找張某,但張某均拒絕王某提議,并聲稱自己已經到家,讓王某不用再管自己。通話結束后,王某仍不放心張某,騎車前往張某家附近尋找,均未找到張某。

          當晚11點左右,公安機關接到報警稱有人落水溺亡。經調查,落水人正是張某,經公安機關調查詢問,附近釣魚人員及行人均表示,張某一人從河堤步行至河中,最終溺水而亡。張某家屬認為,同飲者未將張某安全送回,導致其失足落水溺亡, 同飲者應當對其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訴至許昌市魏都區法院。

          今年6月,魏都區法院審理認為,酒后王某主動護送張某回家,已盡互相照顧之責,途中張某要求王某停車買煙,張某自行離開,脫離護送,隨后王某電話聯系并四處尋找,盡到了照顧、護送、尋找的義務。而張某自行脫離王某護送變換回家路線,且謊稱已經到家不如實告知去向,將自身置于危險狀態,最終導致溺亡事故的發生。故亡者家屬要求同飲者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駁回訴訟請求。

          提醒:同飲者應盡到提醒、勸阻,看扶、照顧、護送義務

          共同飲酒行為是一種典型的情誼行為,但為避免共同飲酒可能導致參與者受到損害的風險增加,同飲者應在飲酒中與其他同飲者進行提醒、勸阻,對醉酒者負有看扶、照顧、護送的義務。而強迫性勸酒、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等行為,同飲者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宋帆

          分享到: 編輯:朱琳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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