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幫忙關一下貨梯門卻被貨梯內突然墜落的板車砸傷,相應責任應由誰承擔?今天,記者獲悉,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已審結了該起案件。
2022年8月3日,鄭州市某酒店用品經營部人員在使用板車進入貨梯運送物品時,因貨梯門沒有關好而導致貨梯未能上行。趙某在四樓因貨梯使用問題與酒店用品經營部人員發生爭吵,此時在一樓的渠某應請求幫忙將貨梯門關閉。在貨梯開始上行時,因貨梯內的板車未進行固定導致板車沖出貨梯墜落將渠某砸傷。
事故發生后,渠某先后兩次入院接受治療,某酒店用品經營部為渠某墊付醫療費1萬元。渠某傷情經司法鑒定達不到傷殘等級;根據渠某損傷及臨床治療情況,其損傷后護理期75天、營養期90天、誤工期210天。
法院查明,案涉貨梯系物業公司安裝管理,未向相關部門申請及辦理備案登記手續。貨梯為簡易貨梯(升降機),在該市場已存在和使用多年,由商戶人員自行操作使用,只運貨不載人,該物業公司未派人在現場管理。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貨梯由被告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自行安裝,結構簡單,貨梯轎廂前后均無任何遮擋,亦未派人在現場對該貨梯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或安全警示,故被告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某酒店用品經營部作為市場商戶,在使用該貨梯時應盡到審慎義務,合理安全地使用貨梯,也應當預見到板車因貨梯內異動有可能會產生移動甚至滑出貨梯致使發生危險,其未將板車固定導致板車滑落造成原告損害,故被告某酒店用品經營部應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各方陳述的案涉貨梯的運行機制,只有在一至四樓的貨梯門均完全閉合且摁下開關后貨梯方能運行,被告趙某雖因使用貨梯與某酒店用品經營部人員發生口角,但其爭吵的行為及按電梯按鈕的行為未對板車滑落產生實質性影響,故對原告的損失不承擔責任。本案原告渠某是應他人請求幫忙閉合入門,屬好意行為,與此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責任。
管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渠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鑒定檢查費等各項損失51084.76元;被告某酒店用品經營部賠償原告渠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鑒定檢查費等各項損失24056.5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后被告某酒店用品經營部不服向鄭州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維持原判。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李甜田 王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