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去的游戲賬號結果被封了,是頻繁出借給他人使用所致,還是使用“外掛”導致?近日,一起因為游戲賬號出借引發糾紛在焦作市中院二審調解成功,但作為網絡虛擬財產,遇到類似事情我們該如何避免糾紛和維權?今天,一起去看看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的這起案件。
家住遼寧鐵嶺的邢某與住河南博愛的林某,均系《絕地求生》游戲(吃雞游戲)愛好者,二人玩游戲相識并成為好友。邢某擁有兩個高級別“吃雞”游戲賬號,其中一個賬號花費6萬元從某游戲工作室購得。林某在得知邢某購買了高級游戲賬號后,向邢某提出借其游戲賬號玩玩,邢某遂將兩個賬號借給林某使用。
一周后,邢某的兩個游戲賬號及林某自己的游戲賬號均被游戲平臺封禁。邢某認為,因林某使用“外掛”導致其游戲賬號被封,遂將林某訴至博愛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15萬元。林某認為,邢某游戲賬戶被封系頻繁出借給他人使用所致,而非林某使用“外掛”導致,其不應當承擔責任。
博愛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使用第三方插件或應用修改游戲代碼或數據的行為(使用外掛),以及使用其他用戶的賬號/限制賬號使用的行為,均屬于游戲官方守則中列明的封禁情形,因此需要確認案涉游戲賬號被封禁原因,并評估案涉游戲賬號的價值。
庭審中,邢某承認所購買的價值6萬元的游戲賬號已解封,且邢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未解封游戲賬號的價值,以及游戲賬號被封禁系林某違規使用“外掛”所致,因此,依法駁回邢某的訴訟請求。
邢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邢某提供了與游戲工作室的聊天記錄、游戲官方郵件回復、游戲工作室與國外代理商聊天記錄等新證據,證明邢某購買的游戲賬號系使用外掛軟件被封禁。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依據被封賬號同等級賬號的市場價值等因素,林某同意賠償邢某5.33萬元。
說法:網絡虛擬財產受保護,玩家也要遵守網絡游戲規則
網絡虛擬財產與以往的民事財產概念所劃分的財產類型有所不同,必須依賴網絡空間進行存在,不能夠進行獨立生成。網絡虛擬財產可以分為三種形式:一是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包括游戲賬號(ID)及“貨幣”“裝備”“寵物”等財產;二是虛擬社區中的虛擬財產,包括虛擬社區賬號、貨幣、積分、用戶級別等;三是其他存于網絡的虛擬財產,包括微信號、抖音號、QQ號、電子信箱等。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對網絡虛擬財產予以保護。網絡游戲賬號作為網絡虛擬財產的一種,不能簡單地以游戲充值金額來認定游戲賬號價值。司法實踐中關于游戲賬號的價值認定,需要根據游戲官方價格、重置成本、市場現價等因素,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公平原則判斷。如果游戲賬號被盜或因他人原因導致賬號被封,可以向盜竊者或導致賬號被封者主張賠償。
但需要提醒游戲玩家們注意,一是要遵守網絡游戲規則,尤其是網絡運營商或游戲平臺針對玩家不當游戲行為的政策和處罰標準,比如違規使用“外掛”、操縱游戲結果會被永久封禁等,某些游戲平臺不允許出借或買賣賬戶等,一旦因不當游戲行為被封號,不僅不能得到賠償甚至還會面臨處罰。
二是加強網絡法治意識,杜絕使用游戲外掛,開發、販賣、使用游戲外掛屬于非法互聯網出版活動,不僅會破壞游戲生態環境,也可能涉嫌違法犯罪,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侵犯著作權罪、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
三是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妥善保管好游戲賬號和密碼,注意留存游戲賬號證據,比如游戲賬戶的實名認證信息、購買游戲裝備和游戲幣充值記錄等,網絡虛擬財產遭受非法侵犯時,及時與游戲運營商協商聯系,取得游戲中的各種數據,以備維權。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