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梯口、電梯間、微信群,經常會見到一些小廣告、小卡片上出現“高價收購銀行卡”的信息,看似“一本萬利”,你可知道銀行卡作為重要的中轉工具,常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洗錢,你將付出慘痛的代價。今天,記者獲悉,信陽市浉河區法院已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1年初,朱某某聯系到被告人鮑某某,告知其現需銀行卡為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洗錢,同時向被告人鮑某某承諾,若能介紹他人出售銀行卡,可向其支付每張銀行卡300至400元的介紹費。
同年8月,許某某因手中缺錢,問鮑某某是否有賺快錢的途徑。鮑某某便按照朱某某的指示,安排許某某前往湖南省長沙市將本人名下銀行卡、手機等提供給湖南省長沙市的犯罪團伙,協助犯罪團伙轉移違法犯罪資金。
同年9月,被告人鮑某某安排韓某與許某某一同前往山東省煙臺市將名下銀行卡、手機等提供給犯罪團伙,協助犯罪團伙轉移違法犯罪資金。
法院認為,被告人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被告人鮑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鮑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贓款4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提醒:保護好個人信息,別為犯罪分子提供“幫助”
法官在此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保護好個人信息,切勿將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和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戶出售給他人使用。俗話說,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任何為犯罪分子提供“幫助”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家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