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我繳,現在就繳,千萬別再拘留我了,我今天才被看守所放出來……”1月21日,在新密市人民法院執行局辦公室,被執行人王某終于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立即交罰金。這也是執行法官利用周末時間,在看守所蹲守被執行人,成功執結一起危險駕駛拒不繳納罰金案的成果。
王某因無駕駛資格、且醉酒后開車行上路,其行為已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法院審理,依法判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
案件被移送執行后,執行法官立即向在看守所內服刑的被執行人王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文書,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王某態度強硬,一再表示自己已經接受了刑罰,拒不配合履行罰金義務。
為案件快速執結,執行法官在被執行人王某刑滿釋放當天,在看守所門口等待他的出現,并帶回法院。但王某一再辯解稱已經服刑了,不用再交罰金了。執行法官對其進行教育訓誡,并告知他酒后危險駕駛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指出不繳納罰金同樣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行為,將被依法拘留。聽說要被拘留,王某當即履行全部案款,該案執結。
說法:罰金屬于附加刑,不是想不繳就不繳
罰金是指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屬于刑法中的一種附加刑,對于繳納金錢的數額法院一般會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來分析。刑事罰金案件執行過程中,存在被執行人履行意愿低、履行能力差、財產線索難查找等特點。法官再次提醒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僅是對以往失信行為的補救,更是對內心誠信的回歸。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馬營慧 魏曉燕?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