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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丨離婚了,對方欠的錢能抵扣撫養費嗎?

          2024-01-26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夫妻離婚后,負有支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能以對方欠付經濟款項為由抵扣孩子的撫養費嗎?今天,一起來看看豫法陽光近日發布的這起案件怎么裁判吧?!

          小明(化名)和小紅(化名)分別出生于2011年、2016年,其父母于2020年協議離婚,并約定小明和小紅均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兩個孩子的撫養費。后因男方拒不支付撫養費,小明和小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男方表示,離婚后其曾數次為女方經營的網店刷單,為女方購買了一部手機等,相關款項均應沖抵孩子的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解除婚姻關系,并約定子女均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該《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撫養費標準并未明顯高于當地一般生活及消費水平。男方所主張的網店刷單費用、購買手機費用均系其與女方之間的經濟往來,其要求以該款項抵扣撫養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支持了小明和小紅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請求。

          說法:父母有經濟糾紛也不可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即父母對子女負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既有人身屬性,又有經濟屬性,且不附加任何條件,不因父母離婚而發生變化。

          司法實踐中,部分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對此存在誤解,往往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起訴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或是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以與另一方存在經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這些認識和做法都是錯誤的。撫養費系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所需的費用,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基本載體,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必要基礎,未成年子女才是主張撫養費的適格主體,而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應當作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如父母之間存在其他經濟糾紛,可另行解決,以此抵扣撫養費則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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