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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滑雪場上相撞受傷,醫藥費用誰來賠?

          2024-02-0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近日,隨著“爾濱熱”,越來越多的青少年和家庭對冰雪運動的熱情高漲,但由于滑雪是一項危險性高的運動,滑雪場上摔倒或碰撞他人引發的事故難免發生。如若發生意外,責任又該怎樣劃分?應該注意哪些法律風險?今天,一起來看滎陽市人民法院已審理的這起案件,希望能給你提個醒。

          2023年1月26日,馬女士在滎陽一家滑雪場緩沖區等候時,與一名向下滑行的孩子相撞受傷,次日感覺眼部不適,前往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結果為左眼眶骨骨折、雙眼屈光不正。因此產生醫療費、誤工費等,雙方一直商議未果,馬女士將孩子的監護人王某某和滑雪場訴至滎陽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與滑雪場承擔因滑雪受傷所支付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案件開庭后,馬女士、王某某和滑雪場各執一詞,均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法院審理認為,此案中,由于未成年人在向下滑行過程中,未能控制好自身速度,疏于觀察前方雪道情況,以致于沒有注意到停留在雪道上的馬女士,亦沒有時間采取避讓措施,致使其與馬女士發生碰撞,造成馬女士受傷,監護人王某某未合理預見相應風險并制止該行為,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而馬女士在緩沖區停留休息,該地點雖然位于雪道下端,但仍屬于滑行路線范圍,對其損害發生也有過錯。滑雪場作為經營者和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從其提供的雪場安全提示照片來看,滑雪場工作人員并未對原告進行勸離、提醒,因此滑雪場對馬女士的受傷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合考慮各方注意義務及過錯程度,承辦法官分別與當事人溝通,進行釋法明理。最終,各方當事人換位思考,互相諒解,馬女士承擔30%責任,王某某承擔35%責任,滑雪場承擔35%的責任。

          提醒:規范遵守滑雪場館應規定,不可盲目冒險

          辦案法官表示,《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的,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冰雪愛好者,進行冰雪運動前,務必佩戴正規的運動器具、護具,根據自身能力和水平選擇對應的場地、雪道,同時規范遵守場館內的相應規定,不可盲目冒險。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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