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賣慘式”帶貨屢見不鮮,編造凄慘的故事,誘導消費者同情心購買產品。這不僅違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和法律法規,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今天,來看鄭州自貿區法院(經開區法院)就審結的一起案件。
2021年7月間,視頻主播焦某在短視頻直播平臺編造“玲玲”母女被軟禁以及“玲玲”急需手術的故事。視頻中的“玲玲”以畫圖的方式示意家中藏有金銀財寶,焦某據此揭露“玲玲”的繼母擁有大量玉石,并要求繼母出售以此籌集手術費用。粉絲欲捐款籌集被拒后,焦某聲稱低價售賣玉石籌款,得到粉絲響應。其中,本案原告尹某在觀看上述直播時,先后購買了玉石12 件,累計支付金額為 3615.8 元。后上述直播內容經查系被告焦某虛構,并非真實事例。另查明,焦某系山西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100%。
根據《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判決被告山西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焦某退還原告尹某貨款3615.8元以及賠償原告錢款10847.4元;原告將所購買的12 件商品退還給被告,無法退還的,則以該商品對應的購買價格折抵應退貨款;被告公司和焦某在短視頻平臺發布向原告的道歉聲明。
說法:“賣慘式”帶貨誘導消費構成欺詐
網絡主播若系直播間結算主體,且在直播間內未通過足以讓消費者辨別的方式知曉其并非直播帶貨的銷售者,亦未標明實際經營者的,應當認定網絡主播和消費者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網絡主播在直播間通過虛構人物與故事情節,為其隨后帶貨作情感鋪墊,導致直播間的消費者信以為真,產生同情,誘導消費購買商品,且網絡主播未聲明系作品演繹的,應當認定為存在虛構事實的行為和主觀故意。其虛構人物與故事情節的行為構成欺詐。
本案系涉及網絡直播帶貨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涉及多個商事主體。本案對各個商事主體在本案的作用、買賣合同關系及直播帶貨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的認定進行了充分論證,法律適用準確、價值導向明確,希望直播平臺加強管理亦彰顯了公正和社會責任感。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李慕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