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打擊危害黃河安全犯罪,守護黃河安瀾。《黃河保護法》實施一周年,全省法院妥善審理了一大批涉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案件,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1日,河南省高院對外發布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18人黃河防護堤附近1800米排澇河道多次非法采砂
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劉某糾集被告人陳某波、王某樂等十七名被告人,以溫縣某鄉租賃廠區為據點,未取得采礦許可,在廠區、黃河防護堤附近、村南1800米排澇河道等七個地點多次實施非法采砂犯罪。期間,被告人劉某等人拉攏當地村支書李某林等,為該團伙非法采砂提供庇護,多次阻撓當地群眾舉報,強迫群眾撤回舉報,逐漸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非法采砂期間,該犯罪集團組織人員在采砂現場周邊放風,盤查過路人員,監視執法車輛,使用垃圾填埋砂坑,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擾亂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18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均自愿認罪認罰。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以被告人劉某為首的犯罪團伙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綜合全案量刑情節,判決: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劉某以非法采礦罪、盜竊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對主犯陳某波等四人分別以非法采礦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至3年,并處罰金;對從犯李某林等10人分別以非法采礦罪、危險駕駛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并處罰金;對牛某峰、鄭某旦分別以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對趙某有以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半,并處罰金;非法采礦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盜竊違法所得責令向被害人退賠。
案例二:非法傾倒鋁灰渣,造成環境損害價值費用3972萬余元
2021年3月以來,被告人李某定為牟利,在洛陽偃師市、鄭州鞏義市等地以每車2500元左右價格先后收鋁灰60余車(每車約30噸),通過張某洋(已起訴)以每車1400元至1450元的價格將鋁灰送往滎陽市王村鎮王村八組,存放于宋某軍(已起訴)提供的場地上。經鑒定,遺棄堆放在滎陽市王村鎮王村八組上下兩處固體廢物為危險廢物,環境損害價值量化(即公私財產損失)費用約為37929801.5元。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某定犯污染環境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被告人李某定實施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數量超過了一百噸,情節嚴重,嚴重污染環境。李某定到案后能夠自愿認罪認罰,綜合全案量刑情節,判處被告人李某定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罰金上繳國庫。
案例三:6300多噸化工廢液非法傾倒工業園區污水處理井
2021年12月,被告新鄉市天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戰、新鄉市海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晶(另案處理)未查驗核實吳某慶是否具有處理化工廢液資質,同意吳某慶以每噸250元、300元的價格處置其公司的化工廢液,吳某慶又以每噸210元的價格將化工廢液交由滿某(另案處理)處置,滿某前期通過網絡平臺組織尋找車輛將化工廢液拉出,后固定由被告人肖某光在章某車、王某余、孟某(另案處理)的幫助下將化工廢液倒入商丘市永城市、開封市蘭考縣工業園區附近污水處理井。經統計,史某戰非法處置化工廢液共計2166.64噸;吳某慶非法處置化工廢液共計2397.04噸;肖某光非法排放化工廢液共計1762.47噸。經鑒定,涉案化工廢液分別屬于具有腐蝕性特征和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天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史某戰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吳某慶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半,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撤銷河南省新鄉縣人民法院(2019)豫0721刑初212號刑事判決書中“被告人吳某慶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5萬元”的緩刑部分,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肖某光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五、罰金上繳國庫。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對違法所得未予追繳不當,應予糾正。判決:維持鄭州鐵路運輸法院(2023)豫7101刑初47號刑事判決第一項至第五項;對上訴人肖某光違法所得人民幣14947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原審被告人吳某慶違法所得人民幣80717.5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案例四:焦作北山遭非法開采嚴重破壞山體
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自2012年建廠以來長期在焦作市北山越界開采,至2021年總計非法采出礦產資源量2390024.76立方米,造成山體破壞達155.55畝,評估損失費用共計5404.0548萬元。
2021年5月6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對該公司的非法開采問題以“河南省焦作市北山非法開采痼疾難消”為題在生態環境部網站予以公開通報。2021年5月21日,焦作市公安局馬村分局對該公司涉嫌非法采礦案立案偵查。2023年3月15日,焦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確定賠償義務人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為5404.0548萬元,同時約定了履行方式及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還寫明了生態修復模式、方案、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程啟動時間、結束期限及驗收情況。協議達成后,雙方申請司法確認。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認為,申請人焦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確認的法定條件,遂依法裁定確認該協議有效。
案例五:河道管理范圍建豬舍和生活用房,危害河岸堤防安全
2021年10月27日至11月1日,溫縣黃河河務局經過詢問、現場檢查勘驗,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和現場勘驗圖,認定溫縣某農牧發展公司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占地9188.21平方米,建有房屋17座,其中豬舍10座(磚混結構),生活用房5座(磚混結構),磚混彩鋼結構1座,磚混結構雜物件1座,合計建筑面積3850.49平方米,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溫黃罰責改〔2021〕第44號《溫縣河務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溫縣某農牧發展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溫縣黃河河務局依法行使黃河河道監督管理職責,經調查認定溫縣某農牧發展公司的建筑物位于河道管理范圍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規定,遂以通知書的形式告知該公司,同時責令其自行糾正違法行為,溫縣黃河河務局作出溫黃罰責改〔2021〕第44號改正通知書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判決駁回溫縣某農牧發展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宣判后,溫縣某農牧發展公司不服向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案例六:租用耕地傾倒建筑垃圾,造成22余畝耕地種植條件嚴重破壞
楊某衛未經合法批準,擅自在其租用的32畝耕地上傾倒建筑垃圾及其他廢棄物,造成22.314畝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其中16.8209畝被毀壞耕地未復墾。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檢察院對楊某衛違法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期間,楊某衛向人民法院案款賬戶預交土地復墾費231200元,法院判決楊某衛賠償土地修復費231200元等。
判決生效后,因楊某衛不具備土地復墾能力,檢察院告知鄭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惠濟分局相關判決情況,要求其盡快組織土地復墾,但在后續跟進監督中發現涉案土地仍未復墾。檢察院遂向鄭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惠濟分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要求其履行土地復墾監督管理職責。鄭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惠濟分局收到檢察建議后,未回復檢察建議,亦未依法組織土地復墾工作。鄭鐵檢察院認為鄭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惠濟分局未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鄭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惠濟分局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有本行政區域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在土地復墾義務人楊某衛無法履行復墾義務,已向人民法院繳納土地復墾費的情況下,其負有代為組織土地復墾的職責。鄭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惠濟分局在收到檢察建議后,未及時履行涉案土地復墾監督管理工作,未開展具體的組織復墾工作,鑒于本案開庭前,其已履行組織復墾職責,判決確認鄭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惠濟分局未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違法。
案例七:水廠超計劃取用黃河水被罰款10萬元
鞏義市水務公司下轄的鞏義市烈姜溝水廠2022年1月至7月累計取水345.91萬立方米,超出取水許可證以及《鞏義河務局關于下達2022年黃河灘區地下水用水計劃的函》批復的200萬立方米的取水指標。鞏義黃河河務局2022年11月15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鞏義水務公司違反《黃河水量調度條例》第16條第三款關于“實施黃河水量調度,必須遵守經批準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和下達的月、旬水量調度方案以及實時調度指令”的規定,超計劃取用水,決定對鞏義水務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拾萬元整。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鞏義水務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處罰決定已發生法律效力,但鞏義水務公司經催告仍未履行,鞏義黃河河務局遂申請強制執行。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鞏義黃河河務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具備法定執行效力,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其他3起環資案件:
1.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訴趙某仁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2.鄭州某種植公司訴中牟縣狼城崗鎮人民政府行政補償案
3.濟源黃河河務局與尹某行政處罰案
記者: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