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范圍,讓更多人可以受益;提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由原來當地最低工資的80%調至不低于所在設區的市最低工資的90%……4月16日,記者從省人社部門獲悉,《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2年頒布實施以來,在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此次修訂,由原來的8章51條修訂為6章43條,分為總則、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待遇、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
變化一:擴大《條例》適用范圍
《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指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失業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企業、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職工;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軍隊、武警部隊用人單位及其文職人員、無軍籍職工;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較之以前,將“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職工,軍隊、武警部隊用人單位及其文職人員、無軍籍職工,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保障范圍;明確探索完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新業態從業人員、退役軍人”的失業保險制度。
變化二:完善失業保險省級統籌
《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用人單位以本單位應參保職工的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工資基數無法確定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職工繳費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計算,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計算。
和之前相比,《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統一全省繳費基數確定辦法,規定了上下限計算標準;明確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取消省級調劑金制度;建立完善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明確各級政府責任;優化失業人員轉移接續手續,促進勞動者全省范圍內流動就業。
變化三: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
哪些人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人員可領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領取兩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不低于所在設區的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確定。
記者了解到,此次修訂,失業保險金標準由原來當地最低工資的80%調至不低于所在設區的市最低工資的90%;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待遇;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與城鎮職工同等繳費、同等享受待遇。
變化四:提升基金管理水平
《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更加強化領金信息共享數據比對,不斷提升失業保險基金運行安全;適應社會保險費“統模式”征收改革,明確用人單位自行申報繳費;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優化領金程序,不再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失業人員可以憑社會保障卡或者身份證,通過現場或者互聯網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5月11日前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要求,如您對此《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有意見或建議,可于2024年5月11日前進行反饋。
反饋渠道有:
郵寄地址:鄭州市經四路8號
郵編:450018
傳真:0371-65900378
電子郵件:xzfgc@126.com
也可點擊“http://wjbb.sft.henan.gov.cn:8070/”直接在線發表意見。
記者:李娜 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