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李某騎張某的電動三輪車,撞上68歲的老太趙某,趙某在醫院治療期間基礎病急性發作死亡,因賠償金不能達成一致,趙某家屬將李某和李某父母以及張某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61萬余元。李某父母早年離異,李某跟隨父親生活,母親是否也需要承擔責任?今天,記者獲悉,鄭州新鄭市人民法院已審結了這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4年4月,新鄭市辛店鎮初三學生李某騎著同村張某的電動三輪車帶著同學玩耍,因騎行過程中發生車輛側翻,撞到正在路邊休息68歲的老太趙某,事后被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全責。趙某被撞后出現右下肢疼痛,不能行走及站立,遂撥打“120”到醫院救治,在住院第二天,趙某因冠心病等心臟疾病急性發作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法庭上,趙某家人認為李某和其父母以及電動三輪車車主張某應當承擔趙某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傷及死亡而發生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費用61萬余元。
李某父親辯稱,對趙某死亡表示歉意,愿意賠償其損失,但需要按照被告李某對其死亡造成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非全部責任。
李某的母親辯稱,其已經與李某的父親離婚7年,離婚協議書中也約定李某由其父親撫養,李某是在隨其父親生活時候發生的交通事故,她與李某及其父親都不在一起生活,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車主張某辯稱自己在該起事故中不存在過錯,李某騎行自己的電動三輪車不知情,也沒有私下同意過,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李某系未成年人,李某的父母雖然已經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李某由其父親撫養,但不能因此免除李某母親的監護責任,故李某父母作為李某的法定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應當依據李某在事故中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涉案電動車被騎出張某家時,張某并不在家亦未經過其允許,對事故的發生,張某不存在過錯,故張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趙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在醫院治療期間死亡,后經法醫鑒定,趙某符合冠心病等心臟疾病急性發作死亡,外傷可作為輔助因素。在訴訟過程中,經法醫學鑒定認為:趙某系在自身冠心病等心臟疾病的基礎上由外傷誘發導致急性發作猝死,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外傷為誘發因素,參與度擬為5%~15%。根據鑒定意見書,法院認定李某及其父母承擔趙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及引發死亡所產生一系列相關費用10%的賠償責任6.1萬余元。
說法:孩子違規騎行發生交通事故,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該案的新鄭市城關人民法庭庭長李慧鳳表示,雖然現在的孩子身體發育快,騎車也學得快,但不是說會騎車就可以騎上道路。孩子對交通規則的認識不全面,應急反應能力存在欠缺,16周歲是駕駛電動車不可跨越的紅線。要履行好監護職責,不管孩子如何要求,家長都應從安全角度考慮制止孩子騎行電動車。同時,日常應注意加強孩子的道路安全教育,孩子違規騎行發生交通事故,可能傷及自身生命安全,如果造成他人損傷,監護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左世友 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