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出了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
今天,來看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無證駕駛機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賠償案。
案情始末——
2023年2月,葉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路口時,與張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電動三輪車受損,事故原因分析系葉某無證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造成,交警認定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因傷多次住院治療,將案涉小型轎車所有人花某、駕駛人葉某及車輛交強險、商業險承保保險公司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32萬余元。
庭審過程中,花某辯稱,其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交通事故對張某造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其僅為案涉機動車所有人,發生事故時該車輛已正常年檢且車輛本身不存在任何缺陷。葉某駕駛車輛時,并未得到花某允許,花某對葉某私自駕駛涉案車輛的行為并不知情,對后續交通事故及損害的發生無任何過錯。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葉某辯稱,責任由其承擔,但張某訴請金額過高。保險公司辯稱,事故駕駛人葉某系無證駕駛,投保人花某將車交給沒有駕駛資格的人使用,存在過錯,應當對張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內均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過程中,張某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保險公司申請對張某因2023年2月交通事故致傷的住院時長的合理性進行鑒定,并明確因交通事故致傷的住院合理天數。2024年5月,鑒定中心鑒定認定張某右踝損傷構成九級殘疾;損傷誤工期為240日,損傷后護理期為135日,損傷后營養期為120日;治療終結時間為8個月。
庭審中,葉某稱事故當日去花某家看望孩子后,因花某不在家,未經同意就將車鑰匙拿走了。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葉某無證駕駛機動車,張某請求該車交強險承保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法院予以支持,保險公司在先行賠償受害人后,有權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追償。保險公司對財產損失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葉某在駕駛證吊銷期間駕駛車輛發生事故,花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對車輛有管理不當的過錯,酌定花某承擔10%的責任。
結合查明事實和證據,法院確定張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31萬余元;原告主張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9.8萬元;葉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0萬余元;花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萬余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說法:出租、出借車輛應當盡到基本的審查和注意義務
金水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主任趙凱表示,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租賃、借用車輛等情形下,機動車使用人與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時,機動車使用人作為直接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的是“相應責任”,該相應責任是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該起案例提醒廣大車主,要對自己車輛盡到管理責任,如確因出租、出借或其他事由將車輛交由他人使用,應當盡到基本的審查和注意義務,確認車輛是否存在缺陷、使用人是否具備駕駛資格、使用人是否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等,避免承擔相應責任。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陳夢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