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后遭遇工傷,工傷保險繳納主體卻非實際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應由誰來承擔?今天,一起來看鄭州航空港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給付工傷保險金糾紛案。
牛某系A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招聘職工,被派遣至C公司工作。2022年5月的一天,牛某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死亡。2022年9月,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牛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同時認定牛某受到事故傷害時用人單位為A人力資源服務公司。
A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此前與B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簽訂工傷保險代理協議書,約定由B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代替A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并辦理相關事宜。2022年1月起,B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省社會保險中心為牛某繳納工傷保險。
后牛某家屬向省社會保險中心提出申請,要求支付牛某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費用。省社保中心回復稱,牛某發生事故時用人單位為A人力資源服務公司,A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未在社保中心為牛某繳納工傷保險。B人力資源服務公司雖為牛某繳納工傷保險,但不是牛某受到事故傷害時的用人單位,因此B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不能承擔牛某的工傷保險責任,牛某家屬應向A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提出相關待遇訴求。牛某家屬不服該回復,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真實的勞動關系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私相授受這一法定義務為我國法律法規所不允許。A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怠于履行法定義務,未為牛某繳納工傷保險,牛某發生工傷,應當由A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其支付相應費用。牛某家屬以牛某在B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繳納了工傷保險,而非在B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工作遭遇工傷為由,申請省社會保險中心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于法無據,亦違背社會保險事務管理中的誠實守信原則和屬地管理原則。
法院認定,省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牛某工傷保險待遇的答復行為并無不當,依法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該判決。
提醒:工傷保險不能委托第三方代繳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勞動者擁有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勞務派遣關系中,用人單位為勞務派遣機構,勞務派遣機構應當以自身名義為職工繳納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而不能委托第三方代繳。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等明確禁止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提供虛假證明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用人單位為規避責任,委托其他公司以其他公司名義為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導致職工發生工傷時因參保單位與用人單位不一致而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由職工遭受工傷時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記者 魯燕 通訊員?孫多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