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關系破裂,財產的分割便無法回避。那么,結婚后向男方父母借錢買房,在離婚時房產和買房的借款債務又該怎樣分割呢?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新密市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
王某(男)和李某(女)婚后,因買房向王某父母借款24萬元并寫有借條。隨后,二人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協議離婚,協議約定“雙方的婚姻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的共同財產為一套房產,該房產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王某放棄此房產所有權,房產歸女方李某單獨所有。雙方離婚后,該房產的購房款以及因該房產產生的其他債務均由女方承擔。”離婚后,王某父母多次向李某討要購房欠款未果,將李某訴至法院。
審理中,李某申請將王某追加為該案被告承擔相應責任。法院經審查,李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追加王某作為該案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根據借條和銀行轉賬記錄,王某父母與王某、李某二人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24萬元借款中,有證據證明其中16萬元用以支付購買房產的首付款。根據王某、李某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該16萬元應由李某承擔。而余下8萬元借款無法證明用于購買房產使用,確定為王某李某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應由二人共同承擔。法院依法判決后,李某不服,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審理,依法判決維持原判。
說法:父母出資幫子女購房,應視為臨時性資金出借
父母在子女購房時給予資助多為常態,但子女不能將父母的資助視為理所當然。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并無繼續供養的義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多個指導性判例內容,父母出資幫子女購房,除書面明確表示贈與外,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仍負有償還義務。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馬營慧 梁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