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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停引發交通事故,不只是開罰單那么簡單 | 以案說法

          2024-11-06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開車出行,經常有人將機動車違法停放在路邊,殊不知,這不僅阻礙道路正常通行,還存在交通安全隱患。今天,來看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的判決,違停車輛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今年5月,田某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沿非機動車道行駛至鄭州市中原西路與042鄉道交叉口時,與張某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的輕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田某當場死亡及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田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經查,這輛專項作業車登記車主為河南某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張某系該公司雇傭的司機,其在履職過程中發生該起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田某的妻子及其父母子女作為原告將張某、汽車救援公司及涉案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6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田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雙方對此均未提出異議,法院予以認定。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并綜合考慮事故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損害后果,法院酌定張某按照4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又因張某是在履職過程中發生案涉交通事故,且其所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故應由某保險公司先行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由汽車救援公司賠付。

          根據庭審舉證、質證情況,法院核定交通事故致田某死亡的經濟損失合計為1273281元,確定由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共計180171.8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按照40%的責任比例賠付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437243.68元。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共計617415.48元。

          說法:違法停放也造成事故,也要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案中的張某違法停車占用非機動車道,影響了過往車輛的通行,增加了田某騎行的危險性,與事故發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故交警部門認定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所以提醒廣大駕駛員一定要糾正“車輛只有在駕駛運行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才會承擔事故責任”的錯誤認識,違法停放也有可能造成事故,也要承擔責任。因此一定要把車輛合法有序停放在車位上,切不可貪圖一時方便或者心存僥幸,將車輛違法占道停在路邊。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

          分享到: 編輯:段景景 統籌: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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