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越來越普及,可大多數私家車位沒有充電樁,有充電需求該怎么辦?今天,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業主告物業不給蓋章安裝充電樁的案例,或許能給你一個參考。
2023年,某小區業主李某向小區物業提出在私家車位安裝充電樁申請,小區物業以變壓器容量不足為由拒絕李某申請。2023年底,經由小區所在地供電所工作人員上門實地查勘并明確告知在該小區地下車庫中另外還配備有國家電網的變壓器,且完全符合地下車位安裝私有充電樁要求,但安裝電表和充電樁需要物業在申請書上蓋章。李某將所有材料準備好并提交后,物業又以換屆和安裝充電樁不符合消防要求為由拒絕。李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在其申請表上蓋章。
物業辯稱,該小區地面設置有專項區域安裝新能源車充電樁,已規劃對原有充電樁擴充,且已報請相關主管部門在小區規劃出新區域安裝新能源車充電樁,進一步方便業主。不同意李某在地下車庫安裝充電樁,是基于小區整體安全考慮,小區電量負荷及消防要求對新能源汽車充電未做規劃設計,地下車庫空間相對封閉,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且物業為業主提供無償物業服務,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無地下車庫土地使用權人授權,無權批準增添規劃以外設施。
庭審中,李某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及車位專有部分權利。同時提交了住戶群聊天記錄,證明小區車位緊張,多名住戶詢問物業充電樁故障問題等。
庭審后,法院依法判決物業向李某出具同意其在小區地下車位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提醒:業主依法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金水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主任趙凱表示,業主依法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故李某可根據生產生活需要,合理合法地對建筑物專有部分進行使用。同時,充電樁是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國家支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物業以出具安裝證明涉及業主公共安全,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裝證明,理由不成立。
在不危及建筑物安全,不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前提下,業主可以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使用和處分。物業作為小區管理者,應當遵循《民法典》所倡導的綠色發展理念,予以配合出具相關證明,為業主提供便利,同時加強對小區用電、充電設施的檢查、維護和管理,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記者:魯燕? 通訊員:陳夢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