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送彩禮時引發矛盾,繼父生氣拒不參加女兒的婚禮,女兒多次向繼父討要先前的彩禮,繼父以彩禮抵撫養費為由拒絕,女兒一怒之下將繼父告上了法庭。父女彩禮之爭孰是孰非?今天,新鄭市人民法院發布的這起不當得利糾紛案給出了答案。
新鄭市田某跟隨母親趙某改嫁與田某某一起生活,生活剛穩定下來,趙某因病去世,年僅2歲田某由田某某撫養長大。田某在上大學期間,田某某因生活拮據,田某靠打工勉強維持到大學畢業。
2023年初,田某與梁某戀愛,也得到田某某的認可。訂婚后,梁某先后給田某某送去8.8萬元的彩禮和價值2.3萬元的“三金”首飾。田某某當面向田某和梁某保證,稱其不會要他們的彩禮,只是暫時替他們保管。
2023年8月8日,梁某送聘禮時,田某某以禮包為空為由,認為梁某和其父母看不起人。梁某和父母向田某某解釋說,雙方約定彩禮8.8萬元已提前送過了,不應該再給聘禮,田某某認為,哪怕你里邊送1000元也行。雙方因此產生怨恨,田某也開始對繼父結怨,離開家到單位居住。
此后,梁某和田某幾次向田某某討要彩禮,田某某稱這筆彩禮是他的養老錢,拒絕退還彩禮。婚后,田某多次要求繼父退還彩禮,繼父直接回絕,雙方因此經常發生爭執,使父女矛盾不斷升級。今年5月12日,田某與梁某將繼父田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彩禮及三金。
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馬超發現雙方積怨已多,爭執分歧較大。馬超與田某夫妻和田某繼父聯系,認真傾聽父女二人的想法,并嘗試組織二人對案件進行調解,始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的實質在于彩禮的歸屬之爭。結合彩禮的傳統習俗因素及時代變化,將彩禮理解為男方家庭以結婚為目的對于包括出嫁女兒在內的女方家庭的贈與,父母及出嫁女兒共同對受贈財產享有利益,無疑更為合理,也更易為社會公眾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據此,法院認定該案中田某某收取的彩禮8萬余元,應認為系女方父親及女方本人共同所有,結合彩禮的數額、支出情況、嫁妝、婚宴的置辦情況及原、被告當前的經濟情況和實際生活需要等情形,參考當地習俗,酌情確定由田某某返還田某2萬元。
關于三金首飾系梁某以結婚為目的為田某購買的,首飾由田某親自挑選,開具的質量保證單上明確顯示信息為田某本人,該三金首飾的人身屬性較強,應屬于田某的個人所有,田某繼父也愿意將三金首飾返還給田某,判決田某某返還田某三金。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判決生效后,田某某主動返還田某彩禮2萬元及價值2.3萬余元的三金首飾。田某認識到自己為人處世中存在的問題,表示以后會多回家看望繼父田某某,還會一如既往的孝敬他。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左世友 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