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在平臺下單網約車,可來接的卻是輛出租車,不巧的是路上遇到車禍,那么,誰來“埋單”?今天,來看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的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審結的一起案例,聽聽法官怎么說。
2023年,乘客在某網約車平臺下單后,一輛有著傳統出租車標識的車輛趕來接送,途中與小轎車相撞,致使乘客面部等多處骨折受傷。交警判定小轎車司機全責。該車輛屬于當地的出租車公司,公司購買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單載明每人每座賠償限額50萬元,同時又特別約定“每人責任限額50萬元,身故30萬元,傷殘15萬元,意外醫療5萬元。涉及醫療費用案件每次事故絕對免賠100元,依照承保地醫保用藥范圍內,按80%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
后乘客與出租車公司就賠償問題協商無果,乘客將出租車公司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應直接賠付乘客,超出部分由出租車公司賠付。共賠付乘客醫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1萬余元。
說法:為何乘客與出租車公司構成客運合同關系而不是平臺
在網約車平臺接單的傳統出租車,乘客是與出租車公司還是網約車平臺構成客運合同關系?案涉車輛有著噴涂、安裝有出租汽車標識,屬于傳統意義上的“出租車”,即巡游出租車。本案中,網約車平臺實際是向出租車公司提供信息媒介服務,應認定乘客與出租車公司之間構成客運合同關系。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乘客遭受損害,應由作為承運人的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網約車平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網約車平臺不存在過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某保險公司的“特別約定”是否成立?出租車公司以其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有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公司承保的是應由出租車公司承擔的對乘客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的賠償責任。乘客將出租車公司與保險公司一并起訴,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乘客賠償保險金。保險單特別約定中顯示有絕對免賠額等內容,且身故、傷殘、意外醫療賠償數額均為限額,但保險條款不顯示有該部分內容。該特別約定條款屬于保險免責條款,在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進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的情況下,該特別約定條款不應成為合同內容。保險公司應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直接賠付乘客,超出部分由出租車公司賠付。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梁振云 孔憲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