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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知假買假”索要十倍賠償?這事判了!

          2024-11-12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雙十一”不少消費者選擇在網上購物,但如果是“知假買假”,并要求十倍賠償,法院會怎么判呢?今天,記者獲悉,禹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案例,或許能給你一個答案。

          今年2月,張某在某短視頻平臺看到王某分享自己的減肥成果,添加對方微信后,向王某購買了3盒咖啡減肥產品,共計1794元。3月1日,張某再次向王某購買3盒同款產品。張某聲稱服用上述產品后身體出現不適,將該產品送至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結果顯示該產品含有國家違禁品西布曲明。隨后,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退還兩次購物貨款3588元,并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35880元。

          法院審理查明,王某未取得經營銷售相關產品的授權,案涉減肥產品的生產許可證號也與實際不符。另外,張某在訴訟前,已經有過購買類似產品并以同種理由提起的訴訟。張某在將案涉產品送檢的當天,還曾與王某在微信聊天中商量具體用法。法院認為,張某首單購買的3盒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求,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而其在短時間內又加購3盒超出其正常生活消費需求,對其加購部分的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王某退還貨款3588元,并支付首單懲罰性賠償17940元。

          說法: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十倍賠償”訴訟請求

          食品藥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今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起訴請求同一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按每次購買金額分別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購買者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此案中,王某作為銷售者,無法提供合法進貨來源,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張某在2月份首單購買產品時,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求,對懲罰性賠償應予以支持。但張某隨后再次購買3盒產品,明顯與生活消費習慣不符,并結合相關證據認定,對再次購買產品的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劉少玄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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