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戀愛,以為要步入婚姻殿堂,卻被一紙訴狀拉入一場“三角戀”,男友竟是有婦之夫,隱瞞已婚事實與自己交往。如今,原配妻子起訴要求退還夫妻共同財產,獲贈的財產需要返還嗎?今天,來看看鞏義市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糾紛案。
李某與田某在2011年登記結婚,二人系夫妻關系。2018年,王某和田某相識,隨后田某在網上辦理假離婚證,告知王某自己單身,利用假證件獲取王某信任。戀愛后,雙方近4年間保持同居關系。其間,彼此通過現金支付、銀行轉賬、微信及支付寶轉款等方式發生多次轉、付款等經濟交往和生活消費支出。后田某的妻子李某獲悉此事,一紙訴狀將王某訴至鞏義市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夫妻共同財產16萬余元。
鑒于王某對李某提交的《賬目統計表》中所涉款項及數額無異議,法院對此予以確認,王某應當返還財產金額為16萬余元。但結合王某與田某共同居住的事實,返還財產中應適當扣除田某的日常生活消費費用,同時結合田某持假離婚證與王某同居的事實及具體案情,酌定王某向李某返還款項10萬元。
【說法】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外,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任意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無權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案中田某的行為既違反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定,侵犯了李某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合法權利,同時也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應當認定為無效,王某因此取得的財產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返還。
法官提醒,未婚人士在與他人戀愛期間也要謹慎判斷他人的婚姻狀態,謹防“被小三”,避免人財兩失。一旦不幸發生類似情況,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楊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