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女方拆遷過渡費被前夫領取,法院依法判決前夫返還。三八節前夕,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發布了這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切實維護女性合法權益。
祁某與劉某曾為夫妻。2016年,雙方居住的老家拆遷,開始發放過渡費。2019年6月雙方分居,并于2020 年4月15日協議離婚。祁某稱,自分居后,因她的戶口仍在前夫劉某處,過渡費一直由劉某領取且未給付她。祁某將劉某起訴至管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劉某返還過渡費3.4萬元。
庭審中,劉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祁某通過申請調查令,調取祁某過渡費發放標準及明細,共計3.4萬元均已發放至劉某銀行賬戶中。
法院審理認為,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祁某與劉某離婚后,劉某收取祁某的過渡費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已構成不當得利。祁某主張劉某返還過渡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令劉某返還祁某過渡費3.4萬元。
管城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陳春陽表示,在農村地區,受傳統婚嫁習俗影響,婦女婚后常將戶口遷至婆家。一旦離婚,諸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等依法應享有的權益,可能會被夫家獨自占有。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依據我國《民法典》,可以認定離婚后劉某收取原告的過渡費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本案的判決,不僅維護了祁某的個人權益,也為保障離異農村婦女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司法示范,彰顯了法律對婦女權益的平等保護。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李甜田